儀器校準檢定證書、儀器校驗報告管理制度
證書、報告的管理應制定證書、報告的管理制度或管理程序。管理制度或管理程序應包括以下環節:證書、報告格式的設計印刷;證書、報告的編號規則;證書、報告的內容和編寫要求;證書、報告的核驗、審核和批準要求;證書、報告的修改規定;證書、報告的電子傳輸規定;證書、報告的副本保存規定;以及為顧客保密的規定等。對每一環節要明確規定管理要求、管理職責、操作步驟,以及所需要的表格。這些管理制度或管理程序都應認真執行。
20世紀80年代以前,我國只有計量檢定的概念,計量校準檢測,沒有校準的概念。當時我國實行計劃經濟,政府是計劃經濟的主體,計量檢測校準,計量工作屬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府行為。在此階段,我們認為計量工作不僅是科技工作,更是行政執1法工作。《計量法》于1985年頒布實施,是典型的器具法,有深刻的計劃經濟烙印。在《計量法》中,只有檢定而沒有校準,滁州校準檢測,所有的測量器具都必須依法檢定,按照檢定規程來完成技術操作并判斷被檢計量器具合格與否。企業和用戶是按照條塊分割的計量體系布局,將計量器具和測量儀器送當地計量技術機構檢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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